佛山日报通讯评论员蔺存宝
这几天,发生在济南的女大学生被强奸性虐案件,被媒体传播得沸沸扬扬。我先在网易手机新闻中看到,接着在微信、微博、推送的qq等媒体上看到。金女士不幸,嫌疑人险恶,案件本身令人发指。
但作为法律人,在同情被害人,谴责嫌疑人的同时,我想说的是,作为媒体,甚至包括侦查机关,如此详尽地披露女大学生被强奸性虐的细节,是否适当?
毫无疑问,这个案件是典型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,侦查机关,对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,负有保密的义务。甚至在强调公开审判的现代司法制度下,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,即便是人民法院,也要遵循不公开审理的规则。保密也好,不公开也罢,其核心目的在于,尽可能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。
就上述案件以及近期发生的重庆女大学生搭错车案件而言,案件经过传播,公众关注度很高,案件进展,尤其是受害人下落生死等状况,是公众关注的焦点。但案件因为有了女大学生、强奸、性虐等情节,我们不排除这种关注含带猎奇心理。这种心理对保护当事人隐私非常负面。甚至说,即使公众的关注是心怀善意的,对受害人而言,他(她)仍然有拒绝这种善意的权利,因为那毕竟是受害人的隐私和创伤。
当然,作为侦查机关,面对此类关注度极高的案件,其有义务向公众告知真相,以满足人们良好的期待。但问题是,案件开始是由谁发布给媒体的?为什么做这样的发布?这种披露的度在哪里?
笔者认为,侦查机关首先不应主动披露此类案件。即使有人披露而导致媒体关注,侦查机关对案件的披露也应点到为止。具体说来,侦查机关只要告知有这样的案件发生,警察已经解救了受害人即可。至于受害女大学生被强奸性虐的过程、每天几次、第一次发生过程、如何捆绑、如何只裹着床单等等,因为涉及受害人的重大隐私,警方不必要也不应当披露。
隐私至关重要,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,让每一个人,包括刑事案件的受害人、嫌疑人都有自己的隐私空间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。正是从这层意义来说,对性暴力犯罪的侦查和审判,如何拿捏好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兼而顾之的度,既是智慧问题,更是意识问题。(作者为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)
摘自:光明网
原文网址:http://edu.gmw.cn/newspaper/2014-08/29/content_100224212.htm